提单的全套知识(二)
    6. 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
  
  (1) 班轮提单(liner B/L)
  
  国际海上运输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班轮运输;二是租船运输。采取班轮运输方式、由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叫做班轮提单。银行接受班轮提单。
  
  国际班轮运输是指固定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特定的航线和固定港口间从事国际客货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可以四个“固定”来描述:固定船舶、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港口。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船公司签发的班轮提单条款为依据,不再另行签订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按公开的费率收取运费(这种运费被称为Liner 或Berth term),所有的装卸费、理(平)舱费均已计入班轮费率表中,亦即班轮承运人负责装船、理(平)舱和卸货,不再另向托运人收取费用。因此,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条款按“班轮条款”办理,即由船方负责装卸费。
  
  案例:A.B.进出口公司向D.S.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CIF伦敦条件成交。信用证规定:“150M/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 A.B.进出口公司经对照合同条款,认为没什么问题,只是信用证上多了“Liner out”字样,经办人员对此理解为:“Liner”解释为“班轮”,“out”解释为“在外”“除外”,两词连在一起就是“非班轮”条款。按规定班轮条款的船方要负担装卸费用,那么“非班轮”条款当然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而我们的合同规定CIF伦敦的条款并不与信用证规定“非班轮”条款矛盾。前者的装费由卖方负担,卸费由买方负担,也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所以A.B.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两者没有抵触,接受了上述信用证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出货后单据遭拒付,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没有表示“Liner out”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对此不理解,故分别向开证行及买方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你第xxxx号信用证规定,并未要求在提单上注明“Liner out”条款,我方已在商业发票有关价格条件中已按信用证要求表示“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即已满足信用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我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你们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英国D.S.有限公司对此回电:“Liner out”是关系到我公司是否负担卸货费依据的条款。“Liner out”系指卸货费按班轮条款办理,即卸货费由船方负担。由于你提单上未表示“Liner out”,所以船方不受此条款约束,不负担卸货费,也不负责卸货。因此我无法付款。
  
  A.B.进出口公司也同时接到开证行的复电:我信用证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Liner out”,它作为运输条款,理应在运输单据中将信用证指明的有关运输条款完全地列入,这才符合国际惯例做法。所以,我行仍无法接受上述单据。 A.B.进出口公司又通过询问船公司,这才明白自己理解的“Liner out”正好与原意相反。但A.B.进出口公司认为双方贸易合同并未规定“Liner out”条款,只一般地签订了CIF伦敦。按合同规定的CIF条件,其卸货费应由买方负担。但买方却违背合同规定,另在信用证上擅自规定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是不应该的。A.B.进出口公司再向开证行复电如下:
  
  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所指不符点事,我们认为虽然信用证规定了“Liner out”,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提单上必须表示“Liner out”。根据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提单可以不表示你信用证未特别指明必须表示的内容。因此,我所提交的提单,你们认为的单证不符是不存在的。
  
  开证行答复如下:
  
  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据你方说法以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我方提请你方注意:你方未全面理解UCP500第21条的条文。该条文首先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这是第21条整条原文。也就是说上述条文规定只能适合于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我们所争执的不符点单据是运输单据---提单,它不适用于第21条。作为运输单据,不将信用证规定的有关运输条款“Liner out”列入,当然应认为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这时D.S.有限公司提出,如果卖方同意负担或仍由船方负担卸货费,货款则可以照付。
  
  A.B.进出口公司即与船公司研究,其卸货费可以由发货人负担,请目的港船方代表先行垫付卸货费。但经联系方知该批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卸货费也已由收货人支付了。于是A.B.进出口公司立即向开证行提出: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既已决定拒受单据,请速将原单据种类及份数全部退还给我们。
  
  由于开证行已放单给买方,买方已持提单取货,开证行无法退单,只好宣称如下:“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研究并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已于本日付款。”最后,由于开证行错误地擅自交单给买方,还不得不负担了由于晚付款的利息。 分析:从该案例吸取的经验教训有:(1)对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及“Liner out”的理解,及由此而引起的审证问题。买方在信用证擅自加列“Liner out”,与合同不符,但由于卖方错误理解“Liner out”,因而没有要求改证,本案的错误根源在于此。(2)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内容应完全列入运输单据。本案中卖方的错误是未在提单上完全体现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3)开证行对拒付的单据只能妥善保管或退还交单人,本案中最后开证行被迫付款并承担利息就是因为擅自将不符单据交申请人的错误所致。

  (2) 租船契约提单(charter payer B/L)
  
  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环球航行,没有固定船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装卸港口;以装运整船单一的大宗货为主,也可根据租船人需要只租部分舱位;由承租人揽货经营;运价(或租金)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制约,起伏变化大。在大宗商品交易时,货主为了减少运费支出,往往不是将货物装班轮,而是自己租船运送货物。租船运输适合于货多量大或需特殊装卸设备的货物运输,如粮、糖、化肥、矿砂、煤炭、石油、木材、水泥、饲料等。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租船方式可分为两大类:航次租船(程租船)与定期租船(期租船)。 A.程租船(Voyage on Trip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一种租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照程租合约规定的航程完成货运任务,并负责船舶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包括船员的工资、港口的使用费、代理费、船用燃料等费)。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程租船按运输形式不同,分为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包运合同租船等。其特点是:
  
  ①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②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
    ③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
    ④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速遣费。
  
  B.期租船(Time Charter)是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金按全日历月、全载重吨金额计算。租船期限可长可短,有的可长达二十年,也有的仅几个月或以完成一个航次货运任务的时间为限。与程租船比较,期租船的特点有:
  
  ①程租的运费是按装运货物的吨数计付的,它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而期租支付的租金不是运输成本,是按租船的载重吨计付的。因此租金不能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必须通过对各种费用开支的计算才能得到;
    ②对租船人来说,期租有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当租方有船舶的高度权时,就可以根据货运需要,任意选择航线;
    ③在期租条件下,船方只负担少数几项船舶营运费,如船员工资、船舶维修和船壳机器保险费。至于其他开支如装货、理舱、平舱、卸货等费用都由租方负担;
    ④在期租条件下,租方需了解船舶的各项性能指标,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掌握航运动态等。由于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期租方式不如程租方式用的普通。
  
  C.光船租船(Demise Charter)是期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所雇佣的船员使用支配,而租船人也因雇佣和管理船员工作复杂较少采用这种方式。当然,也有些承租人以期租或光船租船的方式租入一些船舶后,在租期内将租用的船舶当成是自有船舶而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
  
  无论是哪种租船形式,货主均须与船东缔结租船契约(Charter Party),或者是按航程计租的程租合约(Voyage C/P),或者是按时间计租费的期租合约(Time C/P),此时货主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船合约为准。在货物装船后,由船东或船长根据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叫做租船契约提单。这类提单上通常加注有“根据xx租船合同出立”的批语。
  
  租船合同和提单在性质和内容上是不同的。租约条款在不违背国际上公认的航运习惯的限度内,由船租双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可不受限制。但提单包括的承运契约则不同,它要受国际公约的约束。因之按租约签发的提单,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其一是货方和承运人之间受制于租约关系;另一是提单与提单所有人之间受制于提单关系。这样就在履行货运的某些方面产生了困难。例如:租约里有“责任终止条款”和对货物的“留置权条款”,租船人在货物装上船并取得提单后,责任便告终止。对于船舶在航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分摊,以及船舶到达目的港支付运费、滞期费和其他特殊费用等,由提单收货人承担责任。如果船方向提单收货人收取不到这些费用,即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由于提单条款中并无这些相应的条款规定,船方就不能向提单收货人索取这部分费用,也不能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而且一般提单条款中也没有下述一类内容的相应规定。如:提单收货人在卸港可选用几个泊位?过驳费由何方负担?滞期费等如何计算?以及装卸率、运费支付和货差货损责任等有关规定。因之,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使提单与租约相结合,使租约有关条款并入到提单中去。为此,一般租约加注了一项条款,即在提单上写明“Freight and all other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 as per C/P (运费和其他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照租约办理) ”,或类似这样的条款,从而使提单与租约相结合,成为所谓的租船契约提单。
  
  租船契约提单不列出详细条款,因而不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要受到租船合同的约定,从提单上银行无法看出它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情况,银行一般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责任和风险。例如按CIF或CFR条件交易时,假如出口商提供的是租船契约提单,出口商应付给船方的装卸费用或滞期费未付清时,船方可以根据租船契约提单对承运货物行使留置权。这时作为提单持有人的进口商虽然不是租船契约的当事人,但仍受租船契约的约束,所以除非代替出口商清偿欠债,不能只凭提单要求船方交付货物,因而对进口商不利。所以UCP500第23条明文规定,银行不接受租船契约提单,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
  
  如果信用证要求或者允许租船契约提单,银行和买方接受这种提单时,还会要求卖方在提单后面附有租船合同的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约的全部情况。不过,银行只处理提单,不处理契约。即使信用证要求租船契约,银行也没有义务审核,银行将照转契约,但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一条租轮,除原船东出租的租约外,可能经过了几次转租,签了几个转租租约,而每个转租租约条款内容不尽相同。因此提单上批注究竟涉及哪个租约应明确,应注明该租约的签约日期,以免发生差误。
  另外一种情况是,租船人不是托运人而是承运人。如果租轮装运的不是租船人自己的货物,而是组织第三者(托运人)的货物,则租船人成为承运人。如果使用租船人提供的提单,即以租船人作为承运人的提单,这与原船东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这类提单上没有注明“按租船契约办理”之类文句,不属于租船契约提单。比如班轮公司租轮参加定期航线运输所签发的提单,属于班轮提单,银行应予接受。

  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这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之规定相符,常常请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风险。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因此,承运人不能签发这种提单。
  
  (2) 预签提单(advanced B/L)
  
  这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但与倒签提单一样,实务中为了经济利益,承运人得到托运人的保函后也可能签发这种提单。 银行不接受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如果开证行发现提单倒签和预签,并有证据证实,可以伪造单据为由拒付。
  
  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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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单的缮制
  
  通常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
  
  例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
  
  例2.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
  
  例3.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ing the applicant.
  
  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参见提单示样)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案例: 某年A进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发货人)。A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即按信用证上述规定以转口商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但在向银行交单时单证人员才发现:该提单系空白抬头,须发货人背书。提单既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发货人,则应以香港该公司盖章进行背书。但该公司在本地既并无代表,结果只好往返联系,拖延了三个星期香港才派人来背书。后因信用证过期无法议付,造成损失。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1)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
  
  (2)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3)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被通知人后面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 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如来证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转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日期必须在提单上表示),只有在这种条款或类似的明确表示注明第二程船名的条款下,才应填写第二程船船名。
  
  6. Port of Lading,装运港。
  
  (1) 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 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这种规定对受益人来说比较灵活,如果需要由附近其他港口装运时,可以由受益人自行选择。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若信用证规定“Your port”,受益人只能在本市港口装运,若本市没有港口,则事先须洽开证人改证。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
  (4)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下列问题:
  
  (1) 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是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世界上有170多个港口是同名的,例如“Newport”(纽波特)港同名的有五个,爱尔兰和英国各有一个,美国有两个,还有荷属安的列斯一个;“Portsmouth”(朴次茅斯)港也有五个,英国一个,美国四个;“Santa Cruz (圣克鲁斯)港有七个,其中两个在加那利群岛(Canary Islands),两个在亚速尔群岛(Azores Islands),另外三个分别在阿根廷、菲律宾和美国;而“Victoria”(唯多利亚)港有八个,巴西、加拿大、几内亚、喀麦隆、澳大利亚和塞舌尔、马来西亚和格林纳达都有。
  
  (2) 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价格条件,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他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 美国一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OCP字样,应照加。OCP即Overland Common Points,一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包括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Nebrasla, Colorado, New Mecico起以东各州都属于OCP 地区范围内。例如San Francisco OCP,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San Francisco OCP Coos Bay,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柯斯湾。新加坡一些信用证规定“Singapore PSA”, PSA意指Port of Singapore Authority,即要求在新加坡当局码头卸货。该码头费用低廉,但船舶拥挤,一般船只不愿意停泊该码头,除非承运人同意。
  
  (4) 有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 (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区),提单也可照加,例如Aden(亚丁),Aqaba(阿喀巴),Colon(科隆),Beirut(贝鲁特), Port Said (赛得港)这些目的港后应加Free Zone,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5) 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Kobe/Negoga/yokohama,此种表示为卖方选港,提单只打一个即可。如来证规定Option Kobe/ Negoga/yokohama,此种表示为买方选港,提单应按次序全部照打。

  (6) 如信用证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具体的卸货码头,提单应照打。如到槟城目的港有三种表示:“Penang”、 “Penang/Butterworth”、 “Penang/Georgetown”。后两种表示并不是选港,Butterworth 和Georgetown 都是槟城港中的一个具体的卸货码头,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卸货码头,提单则要照填。
  
  案例 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货从上海运到丹麦Aarhus,我出口公司在提单上有关装卸各栏填制为:
  
  Port of Lading: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空白)
  Final destination:AARFUS
  单据寄到国外银行,开证行拒付,理由是AARFUS应为卸货港,而不是目的地。信用证规定的是海运,属于港至港运输,AARFUS是一个港口而不是内陆城市,因此,它只能是卸货港,而不是最后目的地。如果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从上海装船到欧洲某一港口,再通过陆运到AARFUS,那么AARFUS可做为最后目的地,而卸货港则为欧洲港口。
  
  9. 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只有正本提单可流通,交单,议付,副本则不行。UCP500第23条指出,提单可以是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单据,但如果签发给发货人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应该包括全套正本。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单据上忘记打上正本份数或某份提单没有“正本”字样,都是不符点。信用证中对份数的各种表示法:
  
  例1. Full set of B/L,是指全套提单,按习惯作两份正本解释。
  
  例2. Full set (3/3) plus 2 N/N copies of original forwarded through bills of lading,本证要求提交全部制作的三份正本。这里的(3/3)意为:分子的数字指交银行的份数,分母的数字指应制作的份数。N/N (Non-Negotiation)意为不可议付,即副本。
  
  例3. 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指应向议付行提交已装船海运提单,是全套正本(至少一份正本)。
  
  例4.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指制作三份正本提单,其中两份向议付行提交。
  
  10. 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如信用证上有具体规定,缮制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如果信用证上没有具体规定,则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上也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私下商订的方案或受益人自定。
  
  (2) 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图形、排列位置等应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保持原形状,不得随便错位、增减等。
  
  (3) 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可以表示“No mark” 或“N/M”。裸装货物能常以不同的颜色区别,例如钢材、钢条等刷上红色标志,提单上可以“Red stripe”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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